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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仅韩国严格规定羁押期限“六个月条款”…修订讨论原地踏步

新闻发布 [2026-07-02 09:46] 翻译: among2008@asiatoday.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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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将一审羁押期限限制在六个月的韩国不同,海外主要国家或不设单独限制,或依据案件性质与羁押必要性灵活运营相关制度。对于"白领犯罪"等不可避免需要长期审理的案件而言,六个月羁押期限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修订必要性随之被提出。

 

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羁押期限基本为两个月,并可在两次范围内各延长两个月,即一审阶段最长可羁押被告人六个月。

 

然而,金融证券犯罪或重大背任、挪用公款等白领犯罪案件,往往难以在六个月内完成审理。此类案件卷宗繁浩、争议复杂,审理周期远超普通刑事案件。

 

事实上,部分白领犯罪被告人正是利用这一漏洞,频繁更换辩护团队、大规模申请证人出庭,故意拖延审判进程。待羁押期届满,便申请取保候审以解除羁押。为阻止此类行为,检察机关不得不采取"分拆起诉"手段——对法院最初签发羁押令中未包含的公诉事实另行申请追加羁押令。

 

本报曾于今年五月联合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长徐英教议员(共同民主党·首尔中浪甲选区)对2024年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及首尔东、南、北、西部地方法院的取保候审准许(不含依职权决定)案件进行全面统计分析(见5月14日独家报道:"金融证券专业"南部地院76%取保候审案件为白领犯罪……钱多案复杂,'获释之门'更宽)。结果显示,取保候审准许案件中半数以上属于诈骗、违反《资本市场法》、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处罚法》等白领犯罪。

 

为此,有声音呼吁应对现行羁押期限限制制度本身进行重新检讨。与海外主要国家相比,像韩国这样统一规定羁押期限的国家几乎没有。多数国家或不限制羁押期限,或依案件性质与羁押必要性分别设定期限。

 

据司法政策研究院2023年发布的《法院羁押期限研究》报告,美国在侦查或审判阶段均未通过规范对羁押期限另行限制。英国将起诉前羁押期限定为最长四天,公判开庭前的羁押期限则依犯罪类型不同,设定为最短56天至最长112天不等。

 

对韩国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在一般羁押中也不设单独期限限制,仅对"再犯风险"情形将羁押期限限定为一年。此外,若因特定事由需在羁押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继续羁押,则须在公判开庭前每三个月接受一次高等法院的特别羁押审查。日本则将羁押期限定为自提起公诉之日起两个月,但仅限重大犯罪等情形方可按月续羁。

 

法院方面同样意识到上述问题。此前,最高法院法院行政处在回答本报关于"如何评价一审羁押期限限制制度"的书面质询时表示:"随着以公判为中心、强化言词审理的推进,以及刑事案件日趋复杂,现行羁押期限限制在部分案件中可能对充分审理形成一定制约。"

 

国会方面,去年六月,因12·3非常戒严事态相关被告人以内乱罪等接受审判,其羁押期限届满后被释放的可能性引发关注,由此推动了涉及延长被告人羁押期限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案。然而,上述修正案目前均仍搁置于法制司法委员会,尚未取得实质进展。

 

孙胜贤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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