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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保育法施行令修改...儿童之家幼师可训育园生

新闻发布 [2024-07-30 14:50] 翻译: among2008@asiatoday.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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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今日亚洲-朴知淑记者=



    为了指导婴幼儿的人性、人际关系、保健、安全等,儿童之家院长或保育教师的训育或训诫将得到法律保障。

    教育部30日表示,在国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上述内容的《婴幼儿保育法施行令》部分修订令案。

    此次施行令修订是为了加强儿童之家保育教职员的保育活动保护,于今年2月修订的婴幼儿保育法的后续措施。

    修订后的施行令中新设了儿童之家园长或保育教师可以在学业、保健、安全、人性、人际关系等领域通过建议、咨询、注意、训育、训诫等方法指导婴幼儿的条款。 但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利用工具或身体部位让婴幼儿身体感到痛苦。

    婴幼儿生活指导的具体范围和方法由教育部长官制定并公布,还制定了保护保育教职员保育活动的政策。

    修订后的施行令规定,国家以5年为周期,地方自治团体以1年为周期,通过保育活动保护委员会和市、道保育活动保护委员会的审议,制定并实施保育活动保护政策。

    为了提高职场儿童之家设置义务履行率,还包括了将没有履行设置义务的企业名单更加具体化并公布的内容。

    之前只公布了不遵守职场儿童之家设置义务的企业名称和正式员工人数、女性劳动者人数、保育对象婴幼儿人数和未履行理由、不接受实况调查的事实,但今后将追加企业主姓名、名单公布的累计次数。

    另外,人工费补助对象将从"保育教师"扩大到"保育教职员" ,对此,不仅是保育教师,还制定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对保育教职员补助人工费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除了儿童之家教师外,负责儿童之家管理、运营等业务的职员也将成为人工费补助对象。

    副总理兼教育部长官李周浩表示:"通过此次修订,将加强对保育教职员的保育活动保护和未设置职场儿童之家的企业的制裁,教育、保育条件将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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