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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尔瑞草区公诉厅,工作人员正在走动。/韩联社 |
“今天,检察官们又聚在一起讨论,受害者提交的材料究竟应归入侦查卷宗,还是证据卷宗。实际办案中的混乱相当严重。”
12日,地方某公诉厅的一名检察官A谈及公诉厅改制后出现的实际工作混乱时,无奈地表达了自己的苦恼。
A检察官以修订版《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13(检察官确认事实关系等)第4款为例,指出法律条文不够明确所引发的问题。该条款规定,检察官可以查询或接收处理移送案件所需的材料,并将其编入案卷。但问题在于,条文没有明确说明这里所说的“案卷”究竟是侦查卷宗还是证据卷宗,留下了解释空间。
因此,检察官在将犯罪受害者提交的材料编入案卷时也格外谨慎。在检察官的侦查权被废除的情况下,如果将这些材料编入案卷,被告方律师可能会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异议,认为这属于检察官越权开展的侦查活动。
A检察官表示:“如果我是辩护律师,可能也会以《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不明确为由提出争议。因此,全国各地公诉部门一直在讨论,检察官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审判庭后,这些材料是否能够被认定具有证据能力。”
据悉,由于实际办案中出现混乱,部分地方综合公诉厅已决定采取一种做法:要求犯罪受害者先将证据重新提交给警方,再由警方将相关材料补充移送至检察官办公室。
B检察官同样指出,可以将材料编入案卷的“案卷”范围并不明确。他解释说,过去检察官会直接收集并归档量刑所需的材料,例如嫌疑人是否有同类犯罪前科;但在侦查权被废除后,检察官只能要求警方补充侦查,或要求警方在移送案件前取得相关材料。
B检察官表示:“检察官接手案件后,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整理量刑材料。但法律对案卷范围的规定并不明确,而收集量刑材料也可能被视为证据调查,因此目前只能让警方而非检察官承担这项工作。”
他还补充说:“由于实际操作中的混乱,一些原本检察官只需10分钟就能核实的材料,经过警方这一环节后,可能需要数天才能完成处理。”
首都圈某地方综合公诉厅的C检察官也指出,由于相关规定对案卷范围等问题缺乏明确界定,检察官不得不向警方提出补充侦查要求。
C检察官表示:“检察官提出的补充侦查要求,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移送材料不齐全。即使检察官要求警方补充侦查,警方也必须完成综合侦查结果通报和补充侦查执行情况通报。”他接着说:“如今补充侦查要求越来越多,甚至有人开始讨论,警方能否同时提交综合侦查结果通报和补充侦查执行情况通报。”
以调查与起诉分离为核心的新刑事司法体系实施已满十天,但由于修订版《刑事诉讼法》存在模糊规定,基层公诉厅仍然陷入混乱。问题在于,检察官的侦查权被废除后,法律却没有明确界定检察官为处理案件可以获取哪些材料。
法律界担忧,如果不尽快明确检察官获取材料的权限及案卷归档范围,办案过程中可能反复出现不必要的程序,进一步拖延案件处理进度。
法律事务所“正”的律师郑智雄(第1届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表示:“围绕检察官确认事实关系条款产生的问题,源于调查与起诉分离的过程中,没有明确规定案卷归档范围等事项。如果不能统一认定相关陈述和材料可直接作为审判证据,那么为了将事实核实过程中发现的关键事实用于庭审,就必须重新经过侦查机关的独立收集程序。这样不仅会造成程序重复,还可能降低证据收集的及时性。”
丁旼训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