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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今日亚洲-金范周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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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imagetoday |
通过试用期进入公司正规编制后,因试用期间有过“无正当理由缺勤”记录而被公司炒鱿鱼,这事你怎么看?近日,首尔行政法院审理了该案件,并下达了解雇理由不成立的判决。
18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14部(金正重审判长)判“高某状告首尔劳动委员会委员长撤回关于不当解雇救济再审判定”一案,原告胜诉。
2015年7月,高某进入S语言培训学校开始3个月实习工作,日常主要负责学生入学商谈工作。高某和学校方面签订的劳务合同中规定,“实习期间为3个月。工作考核成绩不达标或被认定不适合该工作时,将被解雇。”
10月13日,也就是过了三个月实习期的一天,高某收到校方发来的一封解雇邮件。高某向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发出求助邀请,并指出校方对本人存在不当辞退行为。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给出了“校方合法行使试用合同保留的解约权”的说法。
校方以高某在试用期期间多次迟到,业务能力不足,无端缺勤等理由将高某辞退。高某向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提出取消判决并请求再审遭到拒绝。高某向首尔行政法庭起诉。
审判过程中,针对高某缺席行为是否为“无正当理由”,双方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高某称2015年10月12日上班前给上司金某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今天感冒有点严重,不能去上班了”,金某收到短信后回复“知道了”。在法庭上,校方认为该行为已经属于“无端缺勤”,对于在试用期结束后辞退高某,校方认为是在“行使保留的解约权”。
但裁判部认为,金某已经回复短信称“知道了”,可以被看做批准了高某的请假要求,且“因疾病引起的缺勤是不可抗力,事前通报有一定难度,可采取事后通知的方式请假,校方的解雇行为不能视为正当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