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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电子临时协议案后波澜…股东指"业绩奖金结构有违法嫌疑"

新闻发布 [2026-05-22 14:50] 翻译: among2008@asiatoday.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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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主股东运动本部代表民经权22日在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前召开记者会,主张三星电子劳资协议中的业绩奖金规定不是商法上的劳资合意事项,敦促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并发表了相关声明/韩联社

三星电子劳资将薪资集体协约临时协议案提交给工会成员进行赞否投票期间,协议案中包含的业绩奖金结构不仅在内部引发噪音,在外部也出现了问题。以持有三星电子股票的部分投资者为中心,有人指出以公司经营成果为资金来源的特别业绩奖金支付结构可能与商法宗旨及既有体系相冲突。

 

22日大韩民国主股东运动本部在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前发表了"三星电子协议无效及以利润为基础的薪资要求全国声明"。他们主张,"试图以公司成果,即包括营业利润在内的公司损益为资金来源,向非股东者单方面分配,属于直面违反商法第462条强行规定的行为"。

 

主股东运动本部对最近劳资临时合意的薪资集体协约案中包含的、以"经劳资合意选定的公司成果"为基础的业绩补偿结构提出了质疑。此前三星电子劳资经过事后调整和再谈判制定了临时协议案,其中包含基于半导体(DS)部门经营成果作为特别经营业绩奖原资金的内容。

 

主股东运动本部对此表示,"公司成果不是劳资可以合意的工资或劳动条件,而是公司利润领域",并指出"其处分权在商法上属于股东大会专属"。他们还补充道,"劳资双方都没有直接处分公司利润的权限"。

 

他们以大法院判例为依据,主张既有经济附加价值(EVA)基础业绩激励同样被否定了工资性质。工会可以通过集体谈判对工资和劳动条件进行要求,但业绩分配的情况下不具备工资性质,因此更接近公司利润处分的含义。

 

主股东运动本部表示,"大法院判断认为业绩奖金的发生与否及规模除了受劳动提供外,还受资本规模、市场状况、经营判断等多种要素影响",并解释道"即使基于EVA公式的业绩激励都未被认可工资性质,那么以营业利润本身为资金来源的补偿更难被视为工资"。

 

他们还指出,"协议文中包含的'特别经营业绩奖'表述是创造第三种既非工资、非股利的概念",并主张"劳资双方都没有创设新的法律范畴的权限"。同时强调,"既有EVA基础业绩分配是优先扣除利息、税金、资本成本等的结构,但以营业利润本身直接为资金来源的结构实质上属于利润处分"。

 

不过主股东运动本部更提出了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解决的方式,而不是与工会对立。他们表示,"如果工会和经营层将业绩分配案提案至股东大会议程并劝说股东获得批准,就能治愈程序瑕疵",并指出"股东不是员工的敌人,而是与公司共同分担运命的伙伴"。

 

他们进一步表示,"公司不是仅由劳动者和经营层组成的共同体,股东也是本质组成员",并主张"今后需要进行制度完善,使股东在公司主要决策中能够发出实质性声音"。主股东运动本部表示将今后启动股东名簿查阅和诉讼团募集程序,并表示将考虑进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诉讼、集体协约效力停止假处分及股东代表诉讼等。

 

记者:李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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