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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人权委员会/本报资料图 |
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认定,某保健所在一名告知育儿假使用计划的任期制公务员宣布合同终止一事构成歧视行为,并建议对其进行公正的重新审查。
据人权委26日通报,仁川市弥邹忽区保健所的弹性工时任期制公务员A某,于去年7月产假结束后表明了使用育儿假的计划,随即被告知因使用育儿假一事导致合同续签存在困难。
A某自同年8月3日起休产假期间,于10月15日合同到期终止。A某认为合同未获续签是因育儿假问题所致,遂向人权委提出申诉。
弥邹忽区厅方面辩称,合同终止并非因A某的产假及育儿假使用计划所致,而是源于其平日工作态度及协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引发了同事的投诉。
然而,调查结果显示,A某在绩效考核开展之前的个人面谈中告知了育儿假使用计划,而作为考核评定人的被申诉方均发表了"因育儿假导致合同续签存在困难"的言论。被申诉方被证实曾说出"育儿假是问题所在,预算科目不同,连替代人力都无法使用""因一人之故让众多人承受困难,实属勉强""因生育造成的空缺期,如果再加上休假,时间太长"等话语。
人权委歧视纠正委员会认定,A某的绩效考核受到了其育儿假使用计划的影响。纠正委员会查明,A某在绩效考核开展前已收到任用约定期限届满的通知,且在对其相近时期的工作绩效进行评定时,绩效奖金等级结果与再任用评价结果之间存在显著的分数差异。
人权委向弥邹忽区区厅长建议:组建包含外部委员在内的审查委员会,对A某进行公正的重新审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止再发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因使用产假、育儿假而导致当事人遭受就业方面的不利对待。
记者:金泰勋记者